2009/02/17

本來就無所謂實質平等

     有一群民眾聚在一塊討論討論政治,「什麼阿扁貪污,國民黨時期貪更多!」其中一位民眾說。另一個人反駁道:「照你這樣講,現在馬英九當總統,是不是也要貪一下才公平?」頓時,全場啞口無言。因為某當權者曾經有貪污,所以新的當權者比照辦理,是不是平等?正因為當權者有機會接近權貴與資源,才有管道貪污,而一般的小市民沒有選上總統,沒有管道、沒有資源A錢,是不是不平等?「平等」設法處理的問題從來就不是實質平等,而是每一項制度目的與價值觀的衡量之下的合理差別待遇。

      禁藥之於運動比賽本身,就是所謂的基於「平等」之下的制度考量,「藥劑」本身是沒有任何價值判斷意義的,「禁藥」之所以禁,正因為人類制度的規範,才被賦予「禁止」與「容許」的意義,如同合法與非法的規範。如果我們現在討論的是,禁藥之於一場運動比賽的容許性,那麼我們不得不考量的是,在這樣的制度之下藥劑本身被「禁止」的性質。如果我們討論的是,將禁藥解禁後之於一場運動比賽的容許性,那麼此時藥劑本身沒有被禁止,是屬別種問題。

      同一種藥劑,解禁過後大家都可以使用的遊戲規則,跟全面禁止大家都不可以使用的遊戲規則,當然沒有差別,只是可能造成原先影響比賽的變因客體改變了而已。所以在「為什麼要禁止禁藥」的議題當中,以禁止與允許造成的結果相同的論述,恐怕無法切中在禁止制度之下,禁藥衍生公平性的問題。(註)重點應當在於,在相同制度之下,違背規範的行為所可能造成的影響。


      在藥劑被禁止的前提之下,某一名職業運動員自行選擇服用藥劑,自行承擔傷身體及各種可能關乎個人身體健康的後果,但是他參與比賽,他和所有其他職業運動員適用相同的比賽規則、場地,那所謂的「個人行為」,果真不會影響任何人嗎?有禁止規範的前提之下,有人遵守,有人違背,不論是那一種人,大家攤在陽光之下所適用的遊戲規則就是同一種,場地、時間與裁判都是同一種,這就是制度本身所要維持武器平等。有人違背規範,偷偷使用各種規範所不允許的資源,這樣的個人行為所影響的,就是其他遵守以及共同使用相同機制的人。
藥劑本身從來就不是重點,制度本身才是。跟大家適用同一種制度前提之下,除非這名運動員自己跟自己玩,那麼鐵定不會影響到任何人了。即使每位運動選手有不同的教練、資金甚或是運動天份,一旦你選擇跟大家一起玩,那時你所享用及獲取的,就是不止你一個人營造的環境與資源。

      所以某權貴女婿,利用他權貴身份的關係,獲得內線交易的機會,那麼他的身份與人脈關係,算不算是一種屬於他個人得天獨厚的本事?他是權貴,他就是有管道有資源,難道不是各憑本事,那裡不公平?不公平的他跟不具權貴身份以及沒相對等的資源的小市民,共享相同的股票市場的遊戲機制。制度所追求的平等,本來就不是實質平等,而是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合理差別待遇。

      制度上的武器平等,當然不必然成就實質平等的結果,不如換個角度想,有人想要看無法分出高下的比賽嗎?有人想投資沒輸贏的股票嗎?一切都“實質”平等的世界,到底會是什麼樣子啊?

      話又說回來,如果禁與不禁的規範後果沒什麼差別,又有什麼好討論的?這才是我覺得有意思的地方,關於這個問題,我會花一點時間想想的。

(註)至於此等論述是否有切中藥劑於運動比賽時不應該禁止?我個人倒是抱持相當懷疑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