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31

陌生的孩子/Changeling


      由真實故事改編的電影,在史實呈現與劇情張力鋪陳之間,如何恰如其分是一大考驗。冗長的141分鐘裡,觀眾們的重點也許是故事的結局,導演的重點卻在於把故事說出來,在能夠完整呈現事件的前提之下,描繪劇中角色在立場對立之中拉鋸衝突,真相在國家機器的冷漠與濫權之下竟如此艱難。縱使人們相信真相只有一個,那麼正義呢?

2009/01/25

表述即是真實

      索尼在他的草莓起司蛋糕冰淇淋宣布要暫時休息一陣子了,這消息著實令我驚訝。說得好像我是他粉絲似的,不過我倒真的是很常在google搜尋引擎上打上“草莓起司蛋糕冰淇淋”這幾個字,就是有種偶爾想去看看他最近又在寫些什麼東西的衝動。

2009/01/24

無差別監視,違憲。

      昨天下午才把對羈押法草案的批評文章發表出去,沒幾個小時便從Google閱讀器上得知,大法官會議已於當天作出釋字654號解釋的新聞,針對現行羈押法第23條關於律師接見受羈押人時應監視之規定,以及同法第28條關於依第23條所獲得之資訊得作為證據之規定,宣告違憲。這無疑是令人興奮的一則新聞,無論是現行羈押法、或是昨天發表的草案中有爭議且違憲之處,可望因釋字654號解釋獲得更明確的修正與檢討方向。而法務部隨即也在晚間向檢察機關及看守所發出函令,除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情況外,自二月五日起,不得在律師接見時監聽、錄音。

2009/01/23

正義,一條艱難的路

      去年年底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653號,宣告現行羈押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違憲。此一解釋可謂宣告受羈押人與國家之間,管理與服從的特別權力關係正式終結。人民的訴訟權本是有權利即有救濟,刑事被告在判決確定前,仍有得上訴的救濟途徑,更遑論同樣受無罪推定原則保護的受羈押人。而身為羈押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已回應表示將儘速擬定羈押法,檢討與修正猶言在耳,但昨天一則新聞,實在不得不讓人跌破眼鏡。

2009/01/22

遺失的美好

      幾天前做了一個夢,醒來的時候整個人非常興奮,因為夢境的內容實在太令人欣喜了,我夢見自己在自己所書寫的故事裡頭,扮演一個與主角性格、思想完全一模一樣的角色,姑且想成是複製人好了,然而我們實際上分別處於不同的星球之中。以上,就是我所能完整敘述出來的部份,除了清醒的那一刻,事後我再也想不起來那場夢當中的種種細節了,這對我來說是非常少見的,我總是能夠將自己的夢記得一清二楚。現在只留下那場夢所帶給我的美好感覺,不過就連這些美好,也可能僅僅是自己潛意識裡頭塑造出來的東西也說不定。

2009/01/21

菸槍與你我都有的人權

先看一則新聞:
漏洞 抽菸被逮可拒示證件
菸友製權利貼紙「無警陪同 稽查員沒強制力」
2009年01月14日蘋果日報
《菸害防制法》執法出現漏洞。台中縣一名癮君子在自己的車子後方貼著:「抽菸者也有人權,提醒你,衛生稽查人員無權要求你出示身分證文件」貼紙,宣導菸槍的權利。衛生局人員坦承:「沒有警察在場時,稽查員的確沒有強制力。」警察則抱怨:「哪有那麼多警力?治安勤務都不用做了嗎?」
賭氣反彈 製作菸槍者權利貼紙的民眾李文仁,在豐原市經營廣告招牌製作公司。他說,他抽菸十幾年了,自製貼紙確有賭氣成分,但「《菸害防制法》讓抽菸者被妖魔化,現在抽菸的人時時都有被人監視的感覺,就算在可以抽菸的地方點菸,還是會引來民眾目光。」
須由警方要求出示 李文仁經請教當警察和律師的朋友,確認在無警察人員偕同下,被取締的民眾可以不提供身分資料給衛生稽查員,「很多抽菸的民眾一定不知道,我才會自製貼紙貼在車上宣傳。」 律師陳惠伶說:「民眾不提供身分資料給衛生局稽查員,的確並不違法;而且稽查員若不讓民眾離開,民眾還可提出妨害自由告訴;但如有警察偕同,被取締民眾不配合,則可能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她提醒,《菸害防制法》並非裁罰就定案,民眾若不服,可依法提出訴願、行政訴訟。
台中縣衛生局國民健康促進課課長陳玉楚坦承:「民眾若不配合提供個人資料,稽查人員確實沒辦法強制,衛生局將與警察局協調編排勤務,預防這樣的狀況發生。」台中市衛生局副局長張瑞麟則強調,民眾若不配合,稽查人員會立即請警方介入處理。
但台中縣警局一主管私下抱怨:「哪有那麼多警力?環保局稽查要警方配合,監理站汽車稽查要警方配合,治安勤務都不用做了嗎?」縣警局副局長劉錫明也說,要全面配合《菸害防制法》取締,確實相當困難。

2009/01/15

菸害防制新法之我見

      民國96年06月15日修正通過菸害防制法,於公布後十八個月後,也就是98年01月11日上正式施行。這個新法修正內容的重點在於『特定公共場所室內全面禁菸』,於『特定場所的室外有條件開放吸菸』,違法者得予以舉發並對之處以行政罰鍰。法律過渡期間的設定即是為了避免在新法適用後,人民因適用舊法所處之有利法律地位改變,即可能因此遭受不利益,故在此一公佈期間內,人民及行政機關得以預先了解法律改變內容,也有足夠的時間規劃相應對的配套措施。然即使歷經十八個月的過渡期間,在施行當日仍引起了不少缺乏理性的抗議聲浪,行政機關對法條解釋朝令夕改,甚至是執行上的漏洞,在在顯示許多人對新法的認識不足,及行政機關對於政策宣導、配套措施的規劃不足。

2009/01/10

回顧2008年

      最近常常把舊唱片拿出來聽,大多是1999年到2002年發行的專輯,那些年我買得很勤,似乎說過很多遍了,那是我只要一聽到前奏就知道什麼歌的年代,所以這些歌曲,都成了當時某些情境與心情的寄託,一播放,分秒旋律迴蕩著情緒起起伏伏,字詞上堆疊著光陰裡泛黃的片片段段。也許是因為如此,即使至今我仍買著《東京事變》的專輯,卻不再如此迷戀椎名林檎。在她在成立樂團之後,曾經我以為那不再是我所喜愛的風格,但是最近我才明白,我只是離開那個需要療傷的年代,很久很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