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15

菸害防制新法之我見

      民國96年06月15日修正通過菸害防制法,於公布後十八個月後,也就是98年01月11日上正式施行。這個新法修正內容的重點在於『特定公共場所室內全面禁菸』,於『特定場所的室外有條件開放吸菸』,違法者得予以舉發並對之處以行政罰鍰。法律過渡期間的設定即是為了避免在新法適用後,人民因適用舊法所處之有利法律地位改變,即可能因此遭受不利益,故在此一公佈期間內,人民及行政機關得以預先了解法律改變內容,也有足夠的時間規劃相應對的配套措施。然即使歷經十八個月的過渡期間,在施行當日仍引起了不少缺乏理性的抗議聲浪,行政機關對法條解釋朝令夕改,甚至是執行上的漏洞,在在顯示許多人對新法的認識不足,及行政機關對於政策宣導、配套措施的規劃不足。

      理論上,在新法制定的過程中,若非考量新的法律秩序相對於舊法而言,對全體或大多數人民有利,跟本無制定新法之必要。但是在這個前提之下,對大多數人民有利,相對的也就造成對少數人不利,回到菸害防制法的議題上,可以確定的是,現今有吸菸與不吸菸兩種人,我們能不能來統計這兩種人誰是多數,誰又是少數,然後再來決定優惠那一方?又假使,抽菸本身就是犯罪,事情是不是就變簡單多了?那麼,抽菸本身“有罪”嗎?

      現今社會已有多項研究報告指出菸害對人體健康有所危害,只是“抽菸”這樣一個行為,仍然與許多刑法上的犯罪行為有所不同,首先問題可能出在行為的主客體難以特定,二手菸對他人的侵害途徑是空氣,空氣中充滿著各種對人體有害的氣體,甚至有研究報告指出,機車族在外受到的廢氣危害,每分鐘相當於將近400根2手菸的環境,此時又該如何區別及舉證?再者,從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也難以認定──即要證明同一時間內,一個人的吸菸行為使另一人吸到二手煙,因而對其造成身體或是生命法益受到侵害的結果。毫無疑問的是,二手煙對身體法益或是生命法益均可能造成侵害,但從已知菸害可能造成的各種疾病看來,香菸成份之中的有害物質可能是因素之一,卻未必是唯一且直接的因素,甚至因個人體質不同,必須經年累月才得以顯現出來。

      青少年時期的我曾一度厭惡抽煙的同儕,理由是來自於“未滿18歲不得吸菸”的法令規定,於是未滿18歲的孩子們吞雲吐霧的模樣,近似一種標示自己的與眾不同,那確實可以稱為所謂的叛逆,只是那種叛逆在我看來與媚俗其實相去不遠,就好比青春這樣的東西吧!這樣存著偏見去理解每一個叼著菸的年輕人,可以說是當年十分任性又偏執的觀點。價值觀與立場取捨對多數人而言很容易,但事實是,這世界上就是有不同的價值觀與相衝突的立場存在著,地球並不因我們一個人而公轉自轉,我們的種種個人行為亦不可能對他者不造成任何影響,他者亦同。同樣的思考脈絡,吸菸者也許可以選擇要不要任由菸害侵害自己的身體,卻無法控制飄散在空氣當中的二手菸,對他人造成的傷害。

      回到菸害防制法立法意旨來思考,從字面意義上可以明白該立法重點在於菸害的防備制止,透過限制吸菸的場所,讓無菸、有菸的空間能夠清楚分明,讓不菸、不喜歡菸味甚至是不宜吸菸的人有一個無菸空間。相對的,也必須讓想要吸菸的人有盡情吸菸的空間。從許多的抗議聲浪看來,似乎沒有切中菸害防制法的爭議點,並不在於宣示抽菸者有無罪,道德觀又是否低落,而是在法治國原則前提之下,如何規範吸菸行為,並且進一步防制菸害。

      有爭議之處在於,保障了不吸二手菸的權益,又該如何保障吸菸者的權益呢?相關規定在於菸害防制法第15、16條,從法條上看來,除室外場所設置吸煙室外,於室內得設置吸煙室的場所有兩者,老人福利機構及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兩者的室內吸菸室均須於符合室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規定。(吸菸室必須依吸菸室設置辦法設置之。)又若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是故現行法令並不允許全部為吸菸區的營業場所或者三人以上共用的私人場所。當菸害防制法開始施行,各種戒菸團體、戒菸藥代理廠商的宣傳活動,甚至是加重健康稅法案都如火如荼的進行時,問題來了,依菸害防制法的合法吸菸環境,我們準備好了嗎?

      我不抽菸,也不喜歡菸味,但我同情默默遵守菸害防制新法的吸菸者,在這世界上有太多問題不是喜歡或不喜歡就可以解釋(或者解決?)的,像是自由、公平或是正義這類的事情。假使我們可以期待,戒菸對於癮君子而言是件容易的事情,假使我們可以容忍,不論是否有其他更溫和的手段,任由國家機關草率地選擇最方便卻有侵害人權之虞的方法,只要能夠達成目的,我們當然準備好要接受菸害防制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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