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23

正義,一條艱難的路

      去年年底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653號,宣告現行羈押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違憲。此一解釋可謂宣告受羈押人與國家之間,管理與服從的特別權力關係正式終結。人民的訴訟權本是有權利即有救濟,刑事被告在判決確定前,仍有得上訴的救濟途徑,更遑論同樣受無罪推定原則保護的受羈押人。而身為羈押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已回應表示將儘速擬定羈押法,檢討與修正猶言在耳,但昨天一則新聞,實在不得不讓人跌破眼鏡。


修羈押法 愈修人權愈倒退
(草案)第64條:
審檢可指示看守所監控被告和律師,並進行錄音和錄影,律師如為被告近親或家人,或被告遭審檢認定有勾串、湮滅證據或涉嫌貪污、洗錢等罪名,就算未遭禁見,一律監控並錄音、錄影。」
(草案)第65條:
「禁止律師發表與被告案情外的談話及通信內容,接見時也不可討論案情外話題」


      新聞中爭議之法條,可謂深受前總統陳水扁弊案事件影響,因其身份特殊而受社會大眾高度關注,就連為其辯護的律師發言及一舉一動都成媒體焦點,當律師頻頻在媒體面前發表高見的同時,對立之檢方亦難不受其影響,因而對其有串供、混淆視聽提出質疑,因可能對於檢方蒐證有所不利。然而這樣限制受羈押人與律師接見權、通信權及隱私權,已經大大侵害了被告的防禦自由,亦逾越羈押目的與必要性,又賦予檢方亦有指示權限,更違背現行控訴制度下當事人對等的關係,實在是明顯不當的修法。

      許多人對受羈押人與受刑人於法律上地位有所誤解,尤其在一般人情感判斷上,受羈押人與受刑人同樣都是被“關”起來,像是小時候不乖媽媽都會說:「你再不聽話,叫警察杯杯把你抓去關起來。」會被關起來,一定是你不乖,不然人家沒事為什麼要把你抓去關起來呢?前述的質疑當然是合理的,受羈押人當然有接受羈押的理由,但同樣都是“關”,受羈押人關在看守所而不是監獄,有別於受有罪判決之受刑人,受羈押人接受的並不是國家刑罰權的執行,而是具干預基本權性質的訴訟行為。

      所以,受羈押人到底那裡不乖?從法律規定的要件看來,得予以羈押之刑事被告,須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之虞』、『湮滅證據』、『串證』、『重罪』之一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或符合101條之1所列各罪之一而有再犯之虞。可知除須有法條所列各項事由之一外,仍須有羈押必要性──符合羈押之目的,始得為之,而非許多報導指出,只要是重罪就足以構成羈押條件。可知羈押手段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防止脫逃、證據滅失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註1)。羈押為干預人民基本權最嚴重,也是最後之手段,同樣為保全被告及證據的其他強制處分,如具保、責付甚至是限制住居,差別在於雖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

      在現今刑事制度之控訴原則下,無控方起訴即無法官之裁判,做為受國家本於職權追訴犯罪之一方的人民,不再是客體而是主體,如國家機關獨攬追訴、審判大權,人民豈不如刀俎魚肉,任人宰割?早在民國86年修法以前,檢方於偵查中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羈押被告,而違反憲法第8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受逮捕拘禁應受“法院“審問之規範意旨(釋字392)。是對於此等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無論在偵查中或審判中,均應由三面控訴下之中立、獨立的第三人──法官決定。如又賦予檢察官得指示監控受羈押人與律師談話之權限,難謂符合控訴原則中當事人對等,而享有武器平等之地位。

      當法院准許檢察官羈押之聲請,依拘捕前置規定,受羈押人往往在無法預警情況下遭到收押,頓時與外界隔絕,如在偵訊時遭到恫赫或是不公平之對待,未必了解自己應有的權益而懂得提出救濟,是故設有接見律師之權。而此時受羈押人仍然是刑事被告之身分,於法治國下作為訴訟主體並享有訴訟自主權,如對律師與被告間對話內容得予以監控,不僅嚴重侵害其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被告所享有之訴訟自主權如行使緘默權,亦形同具文。若為防止串證、煙滅證據,實乃對律師基於獨立辯護地位有所誤解,又刑法對於串證、煙滅證據之處罰對象是被告以外之人,以此作為羈押之監控的理由,羈押所預防的究竟是他人之犯罪還是被告之犯罪?(註2),足見所侵害之人權程度已與所欲保全之目的嚴重失衡!

      很多人時常將「人權」掛在嘴上,卻不見得明白「人權」內容為何,受羈押人究竟有何人權?又與你我──非列為刑事被告之人有何不同?回歸羈押手段的目的與必要性思考,省思受羈押人的法律地位,為了保全被告及證據,使訴訟程序能夠順利進行,而使受“無罪推定原則”之被告遭受人身自由的侵害,更有甚者,其名譽、隱私、人格的享有均遭受相當程度的剝奪,這樣的限制與侵害的界線,決定了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是否得以兩全。值得思考的是,我們可否容許為達到目的不擇手段?如此,與專制時期的糾問制度又有何異?更何況,許多當代體制的規範目的,又是否實際正當,仍然有討論空間!

      人民為落實自己心中那所謂的「正義」,而賦予國家機器行使侵害人民的權限,殊不知適用整個體制下的除了當下所惡也包括自己,是否更該對那「正義」及「體制」投注更多的思考與批判?假使我們惰於思考,怠於質疑,無怪乎事事受制於少數掌權之人!

註1:因為文章內容考量,於本文未討論關於羈押另一爭議問題─「預防性羈押」,特此註明。
註2:釋字653號 許玉秀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延伸閱讀:
羈押人權改善 刻不容緩/中時電子報╱林諭林(2008-11-25)
扁式人權,小民也想要 /聯合報「民意論壇」╱廖元豪(2008-12-14 )
只監看、不監聽! 政院修「羈押法」 保障被告權益(2009/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