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2

被排除的婚姻價值

     幾天前一則關於單身女性、同性伴侶爭取領養權的新聞引起我的注意,關於不婚女性領養小孩這部份,我目前比較沒有想法,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而從現今同性伴侶領養小孩的議題看來,當學界對同性戀是先天遺傳因素還是後天環境學習爭執不休時,連帶地也影響社會對於同性伴侶領養小孩的態度。


     關於同性伴侶領養小孩所產生的爭執,不外乎是針對被領養小孩成長環境產生的質疑。在現今同志人權意識已漸漸抬頭的社會,人們似乎逐漸可以接受不同性傾向的選擇,認為不同性傾向並不妨礙正常工作、社交活動,也有性傾向不等於人格偏差的認知,但卻對於同性婚姻、同性伴侶領養小孩抱持懷疑態度,因為此時性傾向不再是自我生活領域的選擇,而涉及了人們對於生育、既定倫理價值觀的核心概念。

     說穿了,同性伴侶領養小孩的討論,真正突破不了的是由一男一女所建立起的「正常」家庭觀念。然而即使沒有一個研究能夠證明同性戀婚姻下成長的小孩,100%沒有性別認同、性傾向問題,可是同樣的研究換作是異性戀婚姻,不也是一樣?即使拉回遭受同儕霸凌、性格心理發展的問題,也是一樣。更何況,異性戀婚姻的存在還比同性戀婚姻更為普遍,樣本數更多,連單一異性戀婚姻因素,都無法獲得任何家庭教育均絕對成功的保證。

     必須強調的是,「性傾向」並不等於「性別認同」,性別認同是一種對自我所歸屬性別的自我知覺,認識到自己是女性、男性這件事情,了解到自己與異性有所差異,而某些差異是無法改變取代的。而「性傾向」是指一個人對另個人在情感上有持續的性慾或情感的吸引,用來描述一個人性渴望、幻想和感覺的對象。

     因此,即使是生理男性,也不一定僅有著自己就是男性的性別認同,另一方面,也可能有著不同的性傾向。另一方面,許多研究發現,性別認同深受環境文化的影響,成長過程中所直接接觸的父母,則會強化這些性別認同過程。是故單親家庭、雙親家庭或者是父母親與孩子關係疏離的家庭,在不同環境之下成長的小孩會有著不同的差異,而這些影響人格發展的因素是十分複雜的。

     現實是,人類是一顆卵子與精子結合而成的產物,雖然我們無法阻止不負責任的父母以自然的方式生育小孩,但我們卻可以事先阻止無法生育小孩卻想領養小孩的人們。在現實手段的操作如此容易簡便的情況下,禁止的理由實在不必正當無疑,只需擁有夠強烈的社會共識。
問題如果拉回同性戀婚姻的許可性,似乎還是逃避不了人們心中「正常」婚姻關係的質疑,但其實爭取婚姻權涉及的並不是「性傾向的認同」,而是許多在法律上夫妻關係所被賦予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繼承、資產轉移、保險、稅賦、醫療決定權等福利。只是在這層思考未獲重視之前,僅僅是「性傾向」的本身的因素便足以使人對此議題予以片面否定。

     假使人們以「婚姻的本質」作為思考此議題的出發點,那麼不妨試著將可能反對同性戀婚姻的理由,反過來應用在異性戀婚姻的認同之上,恐怕也並非能夠獲得有力的論證。

     延伸閱讀:該矯正的是歧視偏見,不是同志性傾向/廖元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