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12

菸槍,你的名字是稅收大肥羊!

     一個多月前我寫了《寧可錯殺、不可縱放之煙槍清理法》這篇文章,針對未來修法禁止行進間吸菸行為來規範隨意丟棄菸蒂提出批評,而今日傳來的最新消息(01/13自由時報)是,未來的法令將針對「騎乘機車時的吸菸行為」、「未於收集菸蒂設施旁吸菸」以及「吸菸時未隨身攜帶菸蒂盒或吸菸袋」三種情形,納入規範隨意丟棄煙蒂的處罰範圍。我們的行政機關已經開始在思考,究竟要如何聯結「抽煙行為」與「隨意丟棄菸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可惜的是,最新草案研擬方向,無論從維護環境清潔或是減少取締成本的角度,在我看來仍舊是毫無改進。


     必須再次強調的是,《廢棄物清理法》或者未來的《環境衛生及美質促進法》,都是以環境清潔與廢棄物的處理、維護環境衛生為規範目的。進一步思考的問題仍舊是:有抽煙就會製造菸蒂,但是不是一定構成隨意丟棄菸蒂的行為?為了達到改善環境衛生、減少清潔成本的目的,取締手段與規範目的有無實質關連性?

     先看看新聞所指出的三項可能納入規範的行為,首先是「騎乘機車時的吸菸行為」,再來是「未於收集菸蒂設施旁吸菸」以及「吸菸時未隨身攜帶菸蒂盒或吸菸袋」,後兩者可以分以下兩種情形來解釋:第一、除了立即得證明其人有隨意丟棄的行為以外,只要是不在收集菸蒂設施旁的吸菸行為,即可推定為有隨意丟棄菸蒂的可能。第二、若行為人能進一步提出隨身攜帶的菸蒂盒或吸菸袋,縱不在收集菸蒂設施旁吸菸,即非處罰範圍。

     關於「騎乘機車時的吸菸行為」,較無爭議的是可以直接推定行進間「菸灰」的散落,但是菸蒂呢?為了證明菸蒂一定會隨意亂丟,執法人員難道要追著騎士跑,直到菸蒂落下的那一刻?最後的解決辦法是:只要是騎乘機車時吸菸,直接推定污染環境行為。試想,在現行《廢棄物清理法》所管制的範圍內,機車騎士在指定清除地區可能隨意丟棄的廢棄物,除了菸蒂還有什麼?飲料罐、檳榔汁、小紙屑、小垃圾、大垃圾...都有可能。為什麼唯獨「騎乘機車時丟棄菸蒂」不須舉證?我們為什麼不對行進間喝著飲料的行人,直接推定他一定會構成隨意丟棄的行為?菸灰、菸蒂是垃圾,飲料罐不是嗎?有些飲料甚至還沒喝完,而且體積還比菸蒂大呢!

     基於相同的邏輯,帶狗狗出門逛街很可能隨時想大便,行進間喝飲料很可能隨時要亂丟飲料罐,行進間吃口香糖很可能隨時要亂吐口香糖...通通有開罰的理由!甚至在《廢棄物清理法》於指定清除地區所管制的各項廢棄物來看,都必須透過舉證才能開罰,未來立法修正卻僅僅只針對特定戶外吸菸行為直接開罰,而其製造的廢棄物不過是菸灰與菸蒂,這不是捨本逐末嗎?甚至還不一定成立丟棄行為呢!

     更有甚者,如果只是為了減少取締的成本,不問是否達成規範目的,便直接推定吸菸行為與丟棄行為的因果關係,這樣的標準也只會導致一個結果,真正被管制的不是隨意「丟棄菸蒂行為」,而是不符規定的「吸菸行為」。試問,符合規定的吸菸行為與達到廢棄物清理目的之間,又有多合理的關聯性?如此立法也只剩下一種解讀:政府為了稅收而無所不用其極巧立名目。

     「未於收集菸蒂設施旁吸菸」以及「吸菸時未隨身攜帶菸蒂盒或吸菸袋」,也同樣有推定吸菸行為是否一定構成隨意丟棄菸蒂行為的問題。我不否認,要嚴格地設定行為與具體危害間的判斷標準,是過於苛求了,但一旦要立法管制並且限制人民的自由時,對行為與危害之間作因果關係的聯結,怎能存在顯而易見的瑕疵?又怎能不考慮達成目的之手段必要性與實質關聯?縱使相較於直接禁止行進間吸菸,鼓勵攜帶菸蒂盒仍不失為一個較好的手段,也不能直接以有無攜帶菸蒂盒來推定有無丟棄菸蒂的行為,進而處以罰鍰又限制人民的戶外吸菸自由。真要有效解決菸蒂清潔問題,與其取締個案行為,不如檢討戶外吸菸空間的規劃,或是現行法令對於室內吸菸室規範的可行性。或許在社會決心全面消滅菸槍以前,置身於這種既賣菸又限制吸菸方式的不友善空間之中,菸槍還真是稅收大肥羊納!
    
     最後附上一篇網友在ptt上用來諷刺此議題而引用的《三國志‧蜀記‧簡雍傳》,原文如下:
時天旱禁酒,釀者有刑。吏於人家索得釀具,論者欲令與作酒者同罰。雍與先主游觀,見一男女行道, 謂先主曰:「彼人欲行淫,何以不縛?」先主曰:「卿何以知之?」 雍對曰:「彼有其具,與欲釀者同。」 先主大笑,而原欲釀者。
     白話翻譯是這樣的:因為某一年旱災缺水,劉備為了怕人民都把水拿去釀酒了,便實施禁酒,凡釀酒的人就要接受處罰,不但釀酒的人要抓,就連被查到私下擁有釀酒器具的人也一併同罰。有次簡雍與劉備一同視察民間,此時看見一對男女走在路上,簡雍便對劉備說:「他們就要行姦淫之事啦,何以不將他們抓起來?」劉備便反問:「你怎知道他們要行淫呢?」簡雍答:「他們都有行淫的器具,不就是與擁有釀酒器具之人一樣嗎?」劉備聽罷大笑,也就釋放了私藏釀酒器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