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官員指出,未來可能直接引用《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直接將「馬路行進間的走路、騎車或開車吸菸」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或是在研擬中的《環境衛生及美質促進法》草案中,直接禁止「行進間吸菸行為」。這是今天的新聞,若報導屬實,未來菸槍們戶外抽煙的限制又多了一項─身體不準處於行進間,無論有無證據顯示煙蒂落到指定清除地區─而不是垃圾桶、煙盒甚至是車上的煙灰缸,只要是行進間同時抽煙,將直接被推定構成違反行政法義務的行為,而得據法規處以罰鍰。我還真沒想到管制廢棄物清理的法律,居然還限制到人民的一般行為自由上頭了?
廢棄物清理法規範的重點在於「廢棄物的清潔與處理」,在現行廢棄物清理法關於「菸蒂」的規範,所要管制的是「隨意拋棄行為」,而非「吸煙行為」,是說難道吸煙行為本身沒造成空氣污染嗎?當然有,那麼騎機車、開車所造成的廢氣就沒造成環境污染嗎?由於空氣污染不在廢棄物清理法規範的目的中,故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
該報導亦指出,環保署官員說:「雖然民眾亂丟菸蒂已可依《廢棄物清理法》裁罰1200元以上,但由於取締不易,因此,研議對行進間吸菸行為直接加以規範。」依現行《廢棄物清理法》取締隨意拋棄煙蒂行為,是需要舉證的,必須由稽查人員在行為時拍照才可以據以裁罰。故一旦直接將抽煙行為推定為構成裁罰事由,取締確實比較容易了。於是我們的官員才會說因為取締不易,因為每年上百億處理菸蒂的支出,所以應當直接有罪推定,所有地上的煙蒂直接由任何在戶外行進間抽煙的人概括承受,只要在行進間抽煙,直接等同於有「丟棄菸蒂的行為」。
可以想見的是有抽煙就會製造菸蒂,但是不是一定構成隨意丟棄菸蒂的行為(見註)?你可以說機率很高,問題是此項認定標準的依據是什麼?是感覺,還是直覺?假設狗大便會造成環境污染,那麼我們是不是也可以立一個法令,凡是帶狗出門的人即直接推定為「污染環境行為」,因為狗狗出門逛街「很可能」隨時想大便。你同意狗大便隨意棄置會污染環境嗎?那麼你同意帶狗出門的人即可推定為「污染環境的行為」嗎?
抽煙者的戶外抽煙行為並不代表他只能將煙蒂丟到地上,他可以丟到公共垃圾桶,也可以丟在車子裡的煙灰缸,甚至塞在自己的煙盒裡頭回到家再丟棄,更有甚者,即便不是行進中抽煙,定點吸煙者也可以隨意丟棄煙蒂。無論有無具體丟棄行為一律視為污染環境,這樣的處罰手段與立法目的之間,果真有實質具關聯性嗎?
一旦單純的抽煙行為即可構成裁罰事由,即意味著任何行進間的抽煙行為,都是違反行政法義務的行為,雖然並不是直接對行為造成限制的規範,但是卻足以對人民造成金錢上的不利益,間接地限制了人民抽煙的行為自由,對吸煙者而言,如何丟棄煙蒂已不是該規範所限制的重點,而是無法在行進間抽煙。
我不清楚為什麼民調中有將近79.20%民眾支持此項立法,所抱持的理由無論是不抽煙也好,討厭煙味也好,各位可能沒有想到的是,當法律直接「推定」某項行為具有可罰性,卻不需要論證行為與結果間的事理關連性,忽略手段的必要性,更不考慮人民自由權利可能受到的侵害,縱使它的目的─維護環境衛生─聽起來很正當,這樣的規範恐怕無法通過憲法比例原則的檢驗。
為達目的而不計手段的法律,美其名為有效管制,實則濫用公權力限制人民的自由,可以見得是任何一國家機器都將十分樂意執行,豈知竟也有人民急著拍手叫好?
註:這是一個目前可參考的數據:「每年約有420萬人抽掉21億包的香菸,會有100億支的菸蒂隨意丟(來源)」。設一包20支煙,故每年約有420億支香菸,而隨意丟棄者佔了約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