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18

只是可不可以的問題?

       我有一天最多只寫一篇的原則,所以上一篇文章寫得有點衝動。下午我看到Sean《禁藥應該解禁,如同賭博與色情》及他文中所提及的《關於禁藥的回覆》,我覺得後者的論點給了我一些想法,因此迅速地寫下它,嚴格來講上一篇不算在回應他的論點,而是就我所看到的問題點──針對服用禁藥涉及比賽的公平性,提出我的見解。不過自己也感覺,這樣好像挺沒誠意的就是了。

       論者指出,正是由於禁止規範的存在,才給投機者有了作弊的空間。那麼為了減少投機者得以作弊的空間,我們就不需要禁止規範了嗎?

      我稍微想了一下運動比賽禁止規範的意義,首先浮現的畫面居然是Shaquille O'Neal站在禁區,愛站多久就站多久,而且還不停用他的大胸部撞飛每一個人(因為我沒在看棒球所以我只能舉籃球的例子)O'Neal就是一個很具有“天份與實力”的中鋒,假如沒有三秒違例與防守犯規的限制,對方大概別想踏入禁區半步了。這是什麼畫面!?連我自己都覺得可怕!

      我想說的是關於比賽禁止規範,以道德情感上的理解當然是不夠的,運動精神甚或是順應人體自然什麼的可以是規範目的(理念?)之一,但是這些都不是最接近一個達成競賽目的的理由。競賽的本質就是比高下,只要是涉及高下、優劣最重要就是那衡量的「標準」,沒有界定一個「標準」那麼高下就會不知道到底該怎麼區分,最後就會變成隨便怎麼樣都可以。比賽禁止規範就是界定標準的一種,禁藥本身就跟籃球三秒違例的規範,其實是同樣性質的東西,就是遊戲規則,如此而已。

      關於必須區分高下的競賽,沒有遊戲規則,以及界定一個遊戲規則,影響的不是那一種比較高尚的問題,反而是那一種更可以達到競賽的目的。

      有人認為禁止某些增強生理條件的藥劑,如果只是健康與使用風險的考量,那麼各種活動都有危害健康的風險,我當然同意各種活動都有危害健康的風險,可是這樣的論述並沒有正面回應「禁止」本身為什麼不合理。如果是公平性的問題,大家都開放使用也就沒有什麼不公平的問題,所以問題不在於藥劑本身而在於禁止規範的違反,一旦不是禁止規範,當然沒有因違反而影響公平性的問題

      遠古時代可以讓兩個人純粹靠肌力的蠻幹,在競賽當中分出所謂的高下,但是在一堆武器甚至是科枝的發達的現代,除了表面的肉體蠻幹,還可以運用各種肉體以外的攻擊與防禦,所以競賽標準會改良,會隨著人類對於資源的掌握與了解而獲得修正。然而即使在科技不發達的時代,作弊情事依然存在,那麼此時的問題在於資訊不對稱,要討論的是,如何改善資訊不對稱的情形?沒有任何禁止規範,是否就不會有資訊不對稱的問題?

      假使我們從頭到尾討論的都是「被禁止的藥劑」為何不被容許,那麼就是禁止規範的可非難性,涉及公平性的部分,我在上一篇已經討論過了。而從禁藥的規定看來,很大一部分都是肇因於現今人類已知對身體無法容許的危害風險,真要討論還不如討論,人類對於相關活動與競賽所能容許的「危險」範圍在那裡。